3月26日,新闻联播报道,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落实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0%降至16%等降低社保费率部署,会议决定:
一是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
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二是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
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在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会议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会议指出,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对标先进水平,聚焦短板弱项,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硬仗。要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压缩工业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缩至45个工作内,进一步破除纳税、获得信贷、办理企业注销和破产等方面堵点痛点……
五大降负措施如下:
1、2019年5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降至16%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8%,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20%,劳动者缴费比例是一般8%。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从20%降到16%。比如,某企业员工人数为100人,平均收入是8000元/月。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之前
用人单位一年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数额=8000元*20%*12*100=1920000元
2)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之后
用人单位一年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数额=8000元*16%*12*100=1536000元
用人单位一年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减轻:384000元
换言之,降低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4%,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养老保险费用方面减负的效用是非常明显的。
2、调低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61元,两者之间的差距还是比较明显的。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对于高收入或者低收入群体,则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300%)和下限(60%)核定。
换言之,若有些低收入群体,实际收入达不到下限时,承担的社保费用负担与实际收入不相符合。本次调整之后,有利于更多的低收入群体按照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员工个人都是利好的消息。
请注意:
(1)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等单位。
(2)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缴费基数
根据会议内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实际上,目前已经有很多省市在这样操作。
4、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根据会议内容,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在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5、2019年底完成,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根据意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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