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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4”领取《行业案例集》
春节假期结束
多地发布的新政策从2月起正式施行
以下整理了3条与企业用工密切相关新政策
并提供了详细的政策内容解读
来看看这些用工政策做了哪些调整吧~
南京市
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4.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注:上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政策原文: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301/t20230110_3798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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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产假: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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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在校学生工伤认定标准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2. 明确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
3. 明确建筑行业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政策原文: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1/9/art_77261_10722009.html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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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医保相关待遇标准
调整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规定从业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分别降低至600元和300元,退休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分别降低至400元和200元。
2. 调整相关缴费费率和基数
调整失业人员缴费基数。结合海南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余实际,调整海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调整补缴人员缴费费率和基数。将补缴人员缴费费率执行标准由“补缴手续上年度”调整为“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调整为“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欠费所属年度缴费基数的上限或者下限”。
3. 优化参保群众就医体验
放开门诊慢特病的认定限制。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办机构批准”调整为“应当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优化参保人跨自然年度结算规则。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调整为“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可以按照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政策原文: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301/7b1c8f1efb494d6288228ad0716cd237.shtml
以上三项政策都已于2023年2月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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