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艺术源于生活
看过胡歌那部电视剧<猎场>的朋友们都知道
剧中假造学历,面试高管成功
但是后,他却因东窗事发被开除了…
现实生活中有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为了获得工作的机会
会有人采取极端的形式
那就是学历造假
那么当员工入职之后用人单位才发现员工的学历造假了该如何处理呢?
今日案件
2003年3月刘某入职东方公司,刘某称入职时担任普通业务员。2013年4月起东方公司将刘某派至北京五洲公司担任总经理岗位,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担任副总经理,录用条件为:学历文化,专科以上,第三十一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
2011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担任总经理工作,录用条件中未约定学历要求,其第四十五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2、乙方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
2014年7月4日东方公司将刘某停职,2014年8月东方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至2014年7月4日。东方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为刘某学历造假,使该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对于其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造假一事予以认可,但称入职时东方公司时公司未提出学历要求。
2015年6月,东方公司向北京市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刘某自2003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无效,裁定其只支付刘某2003年3月至2014年6月基本工资264000元,刘某退还其多付工资684881元。该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东方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仲裁:不予受理;
一审: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因学历造假而无效?
案件快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2003年初次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提出了关于学历的要求,以及刘某入职时所担任岗位的要求。在公司与刘某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刘某担任副总经理的学历要求,但也仅要求是专科以上。在公司与刘某20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未明写明总经理岗位的学历要求。除此之外,刘某在东方公司工作10年,从普通职员晋升到总经理职位,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亦是公司对刘某工作能力的认可。因此,东方公司以刘某学历造假违背公司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主张,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本案公司从劳动合同无效的角度切入未获得法院支持,但员工伪造学历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条款和规章制度作出解除,该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亦应遵循该原则。劳动关系的稳定,依赖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诚信维护。通过该案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如实说明义务,以顺利履行劳动合同,减少劳资纠纷,进而维护社会诚信。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在员工入职时做好背景调查,对于员工学历造假等不诚信的行为,应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将类似行为纳入员工严重违纪行为,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