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经理常面对劳资纠纷和经济补偿,尤其是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者的智商和法商都大幅提高,轻则跟你咬数,动辄上劳动局。所以大部分公司都会在《员工手册》里制定要求,但部分公司由于特殊的工作环境,会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作为公司的一员我们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违反了公司的规则,轻则会罚款,重则甚至会影响公司的运营,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
今日案件
2007年8月24日郑某入职凯硕公司,当日直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即为该日。
凯硕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制造,为技术及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对厂区环境和生产安全的要求较高,很多电子产品的配件具有易燃易爆性,不能遇到高温。基于对防火的特殊要求,公司也自行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厂区内除在指定地点可以吸烟外,其他地点禁止吸烟。
2016年4月26日0时32分,郑某在禁烟区的厕所内携带打火机并吸烟被保安发现,郑某在《园区事件当事人报告单》中对此事实亦予以确认,并声明部门对非吸烟区禁止抽烟有宣导,希望从轻处理。
《华中营运中心奖惩管理办法》第5.5.6规定: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得予违纪辞退,案情重大者,移送公安机关严办;该条项下第B(14)项载明:在园区内,擅自用火或从事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包括在禁烟区吸烟、点火焚烧等)。该办法经过民主程序且向全体员工进行过告知。
2016年6月15日,凯硕公司以郑某在园区内擅自用火或从事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包括在禁区吸烟、点火焚烧等)违反了凯硕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第5.5.6.B14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了与郑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郑某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即凯硕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510元。
判决结果
仲裁: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郑某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的解除是否合法?
案件快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对何谓“严重”并未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己做合理的界定,以规章制度方式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衡量而决定。
本案中,凯硕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制造,对厂区环境和生产安全的要求较高,且很多电子产品的配件具有易燃易爆性,因此公司明确了除指定地点可以吸烟外,其他地区为禁烟区。公司规章制度中亦明确规定:在禁烟区吸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进行了公示,故该规章制度可作为凯硕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对郑某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仲裁、法院均认定郑某在禁烟区吸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凯硕公司的解除行为并无不当,无需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类事件也是提醒用人单位,员工在公司内部吸烟的行为可轻可重,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管理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处罚条款。一方面处罚条款需与公司实际管理需要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规章制度还需经过民主程序,且向员工进行告知,具有合法性。规章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可将企业用工管理风险降到低。
本文案件来自蓝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