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加班?因为总有些工作做不完。当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是根据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对深圳17家出口企业6000多名员工作的调查,2009年深圳的员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10.59小时,每周工作65.94小时,每月平均加班时间120.94小时。也就是说,总有很多工作来不及在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之内完成,于是,超出部分就成了加班。
如何定义加班?一般来说是紧贴着班别时间的前后发生的工时,比如正常班别完成后,继续工作一段时间,或者在某些特殊时间班别(中班为多)的开始前,员工提前进行工作。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临时安排在班别之外的休息时间进行加班,当企业设备出现故障时,也许维修人员已经下班,但是还是会通知回来进行维修工作,这样的工作时间,也被认为是加班时间。这样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将以不低于工资的150%来进行支付。
对于休息日,很多企业也需要进行加班加点来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这样就产生了发生在周末休息日甚至法定国假休息日的加班,根据当前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周末休息日的加班以不低于工资200%标准来进行支付,而法定节假日则需要不低于300%。
那么,是不是加班越多越好呢?当然不是!《劳动法》对加班时间做过明确规定,即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也就是说,从合规性角度而言,员工的加班应该将每天加班时数限制在3小时之内,每月的总加班时数限制在36小时之内。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这根本不够啊,那该怎么办?
首先,支付加班费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只要企业单位能严格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不会对超规定加班的问题采取制止或罚款等措施。但是,出于成本的平衡以及生产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综合考量,其实并不建议一味通过增加加班来进行生产任务的完成实现。如何在单位时间内更有效的完成工作,这就是精益生产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如何控制加班?如何合理运用加班杠杆?如何保证加班数据的精准以及员工的满意度?请关注下一篇#考勤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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